在知名家居广场买到假货

未知 2019-06-27 16:17
在知名家居广场买到假货


  花十多万元在一家知名家居广场买家具,竟然买到假货。市民倪先生将该家居广场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6月25日记者获悉,日前,龙湾区人民法院就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花18万余元买到假冒家具

  原告倪先生称,他因乔迁新居所需,于2013年11月30日、12月13日、12月16日三次到温州某家居广场,在第三人林某(世尊品牌温州地区总代理)接待下,预订了一批上海世尊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尊公司)的品牌家具,沙发、茶几、床头柜、餐椅等,共支付193175元。后因其中一张休闲椅无处摆放,双方协商后退货退款,实际总货款为184535元,共13种20件家具。

  2014年8月14日,第三人汤某(原世尊公司温州售后负责人)、林某给倪先生出具了一份《原厂证明》,证明所购家具均为美域高世尊原厂出品。

  “家具运到家中后,我老婆发现沙发颜色、尺寸与我订购的不一致,我们怀疑是假冒的世尊公司家具。”倪先生在调查笔录中称。2015年6、7月,他发现沙发布料褪色、三张床杠变形、单人椅底面包皮自然脱落、床头柜拉手脱落等一系列问题。

  2016年6月,倪先生和林某联系,反映上述情况,但没有得到解决。2017年10月,倪先生向龙湾区市监局投诉。龙湾区市监局向世尊公司发函要求派员上门鉴定。2018年3月23日,世尊公司派员鉴定后,出具鉴定报告,确认涉案家具均为仿冒。2018年7月3日,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温州某家居广场认为,提供涉案家具的经营者并非家居广场,而是林某、张某,家居广场与两人存在店铺租赁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家具买卖关系。

  涉案家居广场退一赔三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判断提供涉案家具的经营者时,更应从相关外观事实给消费者认知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首先,第三人店铺位于被告商场内,第三人出具的《顾客销售单》上印制内容及加盖的款项收讫章均显示为被告,足以让原告认为提供涉案家具的经营者是被告。其次,现并无证据显示第三人在租赁店铺内明显位置悬挂其个体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使原告了解其为相关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无证据显示第三人以该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义向原告销售涉案家具,原告称在涉案家具销售过程中并不知道上述信息,并误认为第三人系被告员工,并不违反常理。第三,原告三笔货款均在被告商场内支付,原告是基于对该家居品牌的信任到被告处购买家具,从相关外观事实给消费者即原告认知的角度出发,应认定提供涉案家具的经营者为被告。

  同时,法院向世尊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并收到《回函》,载明“工厂在代理期间未收到涉案家具生产任务订单”“我司未允许转授权于美加家具店及林某”“汤某在2013年7月已离职,在原告家中签字时已非本公司员工”等,鉴定报告显示,“涉案家具均为仿冒我公司名下家具产品的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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