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4973万元

未知 2021-12-25 11:43

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4973万元 


近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宗委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34973万元,发展贵州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进一步改善贵州省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据了解,此项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2年“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2年“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

贵州省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要求,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各项工作。按照财政部、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贵州各县(市、区、特区)要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市(州)汇总,贵州各市(州)于2022年7月30日前将项目安排情况汇总报贵州省民宗委备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贵州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被整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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