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网络整理 2021-02-11 00:57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应当恢复调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的除外;�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并可根据需要聘任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采集、上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在鞍中省直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知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发放月报制度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因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

迅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办法。

� 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止调查或者恢复调查案件,秉公办事,�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六条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调查,� 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调解简单的劳动纠纷,�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不得少于2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应在处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