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公安局原刑侦大队长被判刑

未知 2019-09-09 11:01
桂林一公安局原刑侦大队长被判刑

据广西阳朔县检察院消息,9月6日上午,曾担任桂林市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派出所所长的刘某某犯受贿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

通报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桂林市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辖区内赌场老板、涉赌人员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们给予的好处费合计94.3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小张(化名)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强奸幼女,收赌场老板等人好处费近百万,桂林一公安局原刑侦大队长被判刑

 

通报提到,该案件是阳朔县首例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7月25日,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类似案件此前也有发生。

观海解局注意到,此前,曾有轰动一时的辽阳公安局原副局长富龙因受贿罪、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新华社报道,2004年12月31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富龙利用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之便,为辽阳市某企业原董事长吕宗大(已执行死刑)强奸罪开脱,收取贿赂30万元;还枉法办理一宗诈骗案,受贿10万元。富龙强行奸淫幼女2名,并造成1名幼女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又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数罪并罚,被判处上述刑罚。同案被告人、鞍山市无业女青年李晓菊帮助富龙奸淫幼女,又引诱幼女卖淫,法院以强奸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李晓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随后,富龙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辽阳市某企业原董事长吕宗大在2000年8月到10月两个月间,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处女”,并先后将多名沈阳未成年女学生强奸,案发后花费近百万元买通时任辽阳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富龙及办案民警等人,于2000年12月被取保候审。2002年初,辽阳涉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件案发,为了立功赎罪,个体老板刘伟检举了吕宗大强奸幼女罪行。2002年12月25日,吕宗大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吕宗大案件所涉及的多名公安人员也先后落网。

在为吕宗大强奸罪开脱的案件中,除富龙外,辽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支队长赵克慕、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原副局长王志、辽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阵控大队原大队长孙万财,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和10年。

另据《辽沈晚报》2015年7月报道,2002年被富龙强奸并导致怀孕的女孩13岁,出生于1953年的富龙当时已经年近50岁。

该篇报道还提到,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为在狱中有悔改表现,富龙获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他服刑后的第三次减刑。据报道,此前,因罪犯富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省高法于2009年7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三次减刑后,富龙刑期执行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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