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国内首次入法”保障科创中心建设

未知 2020-01-20 16:12
三处“国内首次入法”保障科创中心建设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起草条例的上海市科委相关负责同志和市科学学研究所专家,他们解读指出,这是全国首部科创中心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包含至少3处“国内首次入法”,为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提供了法治保障。

上海市科委主任张全表示,作为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这部条例的根本宗旨是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它将为科创中心建设构建更具竞争力的法治环境,有利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固化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逐步”还是“逐年”?一字之差讨论多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这是条例第八条的第一句。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创新政策研究室主任常静说:“不是逐步加大,而是逐年加大。一字之差,体现出市人大和市政府下了很大决心。”

许多人大代表指出,科技创新投入是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保障,而财政资金是全社会研发(R&D)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上海应当在未来相当长时间里,逐年加大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科技投入。许多人大代表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出要解决投入比较分散的问题。为此,条例第八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整合财政科技投入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科技报告制度入法,政府工作接受人大监督

科技报告制度也是国内首次入法。条例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情况以及阶段目标实现情况。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报告,公布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情况。”

市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与第八条相仿,这条也是要压实政府责任,让科创中心建设接受市人大和全社会监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阎锐说,他们审议条例草案时,对涉及政府的条文都力求把责任写得实一点、具体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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