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1人暴乱罪成8人被判33至37个月

未知 2022-05-07 19:37

香港11人暴乱罪成8人被判33至37个月 

 

据香港东网5月7日消息,香港法院今天宣布涉嫌参加2019年“湾仔暴乱”的8名犯罪嫌疑人获刑33至37个月,3名未满21岁的被告被判入教训所。

2019年《禁止蒙面规例》生效后,有约500人在湾仔一带集结抗议,6男5女当场被捕,被控暴乱和运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经审问后,法官早前裁定所有人暴乱罪成立,7人运用蒙面物品罪成立及1人持有攻击性武器罪成立。

据报导,法院在判决时指出,尽管该暴乱历时不长,但涉及人数较多,暴乱规模较大,有人抛掷燃烧弹与警方对抗,也有砖面和栏杆被损坏,严重危害公共秩序,若不及时阻止,状况会愈演愈烈。法官说,不同意辩方称现时社会已平静许多,可考虑轻判,法官强调任何时候也不容姑息暴力,暴乱的主谋和集结者固然要严惩,但附和者也不能轻判。

 

报导称,11名被告依次为30岁女文员仇铭芝、23岁男学生梁耀文、32岁建筑男工人黎乐恒、21岁女学生何高侨、29岁男文员梁伟枫、19岁男学生林永聪、29岁女社工张凤娇、18岁男学生岑朗贤、30岁男售货员苏朗豪、19岁女学生余雪菁及28岁女文员梁思婷。他们被控于2019年10月6日在湾仔杜老志道近轩尼诗道交界,及史钊域道至坚拿道西之间的一段轩尼诗道,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参加暴乱。

被告仇铭芝(右)及梁耀文(左)材料图

报导提到,梁耀文、何高侨、林永聪、张凤娇、岑朗贤、余雪菁及梁思婷另被控一项在身处在不合法集结时运用蒙面物品罪,苏朗豪另被控在公共场所持有攻击性武器罪。

除仇铭芝、黎乐恒及梁伟枫入狱35个月,法官认为梁耀文有意将通渠水注入水枪伤人,故加刑2个月至37个月;苏朗豪管有镭射笔判囚3个月,总刑期同为37个月;何高侨、张凤娇和梁思婷别离获弛刑2个月,即入狱33个月。被告林永聪、岑朗贤和余雪菁同被判入教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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