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飞行员离职遭“天价”索赔

未知 2019-07-07 11:08
广西一飞行员离职遭“天价”索赔

广西一飞行员离职遭“天价”索赔,打赢官司也走不掉?原因是…

 

飞行员是不少人心驰神往的职业,不仅工作体面,而且优渥的年薪让人羡慕不已。

可是,广西一名飞行员因离职一事遭到航空公司方的“天价”索赔,就算赢了官司也走不掉,究竟是怎么回事?

记者见到施先生时,距离他向公司提出离职已经过去2年8个月。施先生说,当年,他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施先生:

当时的培训合同是我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一起签订的,然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又和这家航空(公司)有合作协议,我当时是属于公费的嘛,公费培养的飞行员,相当于公司出的这份钱(学费)。

2011年从学校毕业后,施先生按照约定进入航空公司工作,并于2012年初开始正式飞行。五年后的2016年,施先生因个人原因萌生了跳槽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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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根据他所就职的航空公司规定,飞行员属于短缺的高精尖人才,如要离职,必须参与所谓的“有序流动”(或者称为“排队”),也就是说,要“一面工作,一面等待离职”。

施先生:

但是具体怎么排队,排队了之后什么时候让我走,然后我到底在排队期间享受什么权益,这些政策文件,按照公司的文件,他们都是不公开的,所以说我没有办法得知具体怎么样,而且我觉得有潜在的可能会损害我的权益。

因为担心离职遥遥无期,施先生拿起了法律武器。本以为事情就此解决,可直到2018年9月,公司仍未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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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施先生起诉所供职的航空公司,以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拿到下一步求职所需的各类文件材料。之后,公司向施先生提出了高达640万余元的培训费赔偿。

2017年10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施先生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140.12万元,而公司要与施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为施先生提供飞行技术档案、安保评价证明等继续飞行的材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5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施先生:

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判决义务,然后我于2018年9月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且已经执行立案,迄今也将近一年的时间了。

施先生的离职问题,为何在法院判决后,还迟迟得不到解决?记者跟随施先生来到了这家航空公司的办公地点。

当天上午,该航空公司广西分公司的企管部副经理王先生和两名工作人员接待了施先生和记者一行。

王先生表示,在接到判决之后,他们一直都想尽快处理这件事,但是,因为离职证明书和安保评价证明两个关键问题,事情一直无法推进。

王先生:

2018年12月份,我们老总都已经签了字了,盖了章了,让他(施先生)签,但他一直没有过来领这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对此施先生表示,他之所以一直没有在文件上签字,是因为文件上的正文的最后一句话——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流动按照五部委文件办理——会影响他后续的工作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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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

《五部委文件》的目的是规范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即是说调整的是飞行员流动问题,最终目标是确保飞行安全。核心内容是“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可见,适用对象是一航空企业招用了另一航空企业在职飞行人员,对于此种情形,规定了招用企业对原企业的培训费用的补偿标准。并指出,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文件本意是航空企业间在职飞行员流转的,下家(拟用人单位)要给付上家(原用人单位)一定金额的飞行员培训费用,这个金额为70-210万。对于辞职飞行员,依照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王先生表示,他请示总部后得到的回复是“这句话是公司法务审核过的内容,无法单独删除。”

还有另一个关键问题:施先生在就职新单位前,想从原先供职的单位拿到一份安保评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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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王先生向记者拿出了一份文件,“这是之前民航局综合司曾因同类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向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出示的,一份《关于反馈飞行员离职纠纷相关问题的函》。”

王先生说,根据《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依照本规定通过背景调查的人员,如调动到其他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在现单位背景条件要求不高于原单位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施先生的新单位不高于目前他所就职的原单位的前提下),应当由原单位提供调查背景材料原件,安全保卫部出具其在职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其实就是指安保评价证明),然后由现单位予以审核。不过,王先生也说,现行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中并未规定现实表现材料的具体出具和移交程序,“这个一般由航空公司公司自行掌握,在现实操作中,多为原单位保卫部门直接将该材料直接转至新单位。”

王先生说,施先生需要提供下家的名称作为安保评价证明的抬头,且对方公司安保要求不高于现公司,现公司才能出具安保评价证明,“但是施先生的这个新单位没有向我们公司提出申请,甚至是说你得要证明你已经在这个新单位入职了,我们才能把这个资料转给他们。”

施先生表示,他出于多方面考虑,“不便于直接提供新单位名称”,但同时表示,只要原公司愿意出具安保评价证明等材料给他办理相关转飞手续,另一家航空公司可以立即出面配合。

由于双方对于办理离职手续的理解上仍然存在异议,当天的沟通并没有取得太大进展。2019年6月21日,法院再次组织了施先生和公司代表进行调解,但由于涉及大量专业知识和规章文件,法院还需进一步核实和处理。

施先生说,提出离职近三年,社保早已被公司停缴,自己不能参与最热爱的飞行事业,让他感到十分郁闷,“将近三年不能飞行,不管是从经济上,还是从个人的飞行熟练程度,或是理论知识方面,都对我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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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飞行员跳槽难的情况,并不是施先生一个人遇到。一些自称是飞行员的网友甚至表示,飞行员要跳槽,那必须得“扒层皮”,而造成这种情况的最根本原因是一些小航空公司的薪资收入常常比大航空公司的收入高出两三倍,大量飞行员从大航空公司流向小的航空公司。但是,培养一名飞行员,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所以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稳定,同时留出补充人才的时间,飞行员的流动程序往往比普通职位复杂得多。

一场离职拉锯战,将近三年,不管对于公司还是对于施先生,都是一块压在心上的大石头。希望双方能再多多沟通,平心静气地把事情解决了,毕竟,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不应该就这样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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