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智慧”

未知 2019-07-12 16:29
凝聚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智慧”


  编者按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变革。自这项制度施行以来,司法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在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特别是检察机关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积极主动发挥主导作用,与其他司法机关一道,为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法治智慧”和“检察担当”。近日,本报派出多路记者走访检察机关基层一线,对该制度的实践情况进行深入采访,形成了上下两篇报道,敬请关注。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一以贯之的红线,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在社会治理方面,更鲜明地提出,“坚持社会治理为了人民”。

  以人民为中心,就是指引司法机关改革巨轮永不迷航的灯塔。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创新社会治理出新招、献实策,贡献“法治智慧”,体现“检察担当”,用五年时间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作出了大量探索和努力。

  2018年11月至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高频词”,反复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的讲话中——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工作能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社会矛盾。”

  “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落实方式和环节,也最能体现四个‘铁一般’的要求。”

  ……

  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为什么如此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国检察机关是怎样推进该制度的贯彻落实的?该制度的适用又给检察机关带来哪些思考和启示?近日,记者走访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对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深入采访。

  试点“催生”立法,司法机关合力交出一份富含“法治智慧”的改革答卷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必须兼顾效率与公正。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

  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近年来,我国社会大局稳定,但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领域犯罪及网络犯罪呈现新的特点,新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压力增大,无论是侦查取证,还是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定案,难度都不断加大。

  办理刑事案件,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公平不打折、正义不迟到?如何保障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减少情绪对抗?如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重大改革部署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

  五年磨剑,功不唐捐。这一重大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

  早在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专门作出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2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2016年11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两高共同发布试点办法,继续在这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同时,刑事速裁试点工作按照新的试点办法继续实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检察机关更是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凸显,主导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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