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发布

未知 2019-08-28 13:57
济南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发布

日前,《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正式发布。记者从市投资促进局相关部门获悉,与2017年3月我市印发的《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办法相比,此次奖励办法放宽了奖励对象范围,调整产业门类及奖励标准,降低了申报门槛,每个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由原来的2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为项目落地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荐人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引荐人由项目方和区县共同认定,每个项目只认定唯一引荐人。
 
记者获悉,新的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每个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按照奖励办法,引荐人引荐投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内资项目须是市域外的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且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现代物流产业,合同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并通过我市“双招双引”考核系统审核。
 
(二)外资项目以按照统计制度统计的实际到账外资(以银行进账单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数)的6‰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投资总额须在500万美元及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最新年度排名为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不限,给予引荐人50万元人民币的额外奖励。合资项目可由引荐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三)对经评审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引荐奖励资金。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年度发布为准)在我市设立的总部,给予5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年度发布为准)在我市设立的总部,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中央企业一级子公司、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1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其他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
 
(四)对引进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引荐人,给予5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进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的引荐人,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引荐人,按照市域外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项目已在境内主板及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给予引荐人50万元额外奖励;引进项目已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引荐人20万元额外奖励。
 
(五)对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济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我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济人才办发〔2018〕1号)规定执行。
 
(六)对引进高等院校、高端研发机构以及新经济、新业态项目的引荐人,“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七)对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落户到平阴县、商河县的项目,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提高1‰给予引荐人奖励。
 
据介绍,引荐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首次申报的,实际到位资金或实际到账外资须达到合同投资额的10%,按照截至申报年度累计到位资金测算申报奖励资金数额;再次申报的,按照新增到位资金测算引荐奖励资金数额。每个项目的申报有效期为3年,再次申报时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可继续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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