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未知 2020-04-11 14:41
《社区矫正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组织辖区13个片区、乡镇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矫正对象,集体在线通过视频学习《社区矫正法》。米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马艳芳从社区矫正的性质目的、对象方法、权利义务、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考察程序、接收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

“通过学习,我了解了实施《社区矫正法》的重要意义,对今后在社区开展工作很有帮助。”羊毛工镇司法所负责人王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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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本条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此条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社区矫正机构须严格保密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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