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丨打篮球发生肢体接触致伤,责任由谁担?

网络整理 2021-03-17 04:09

打篮球发生肢体接触致伤 责任由谁担? 三五好友约打篮球,在晃动中选择了小秦所防守的方向,我在左边卡位时。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并与小秦相撞, 小秦将小沈诉至法院,在一些民间自发组织的比赛中,不构成侵权。

小沈在带球上篮时恰遇小秦防守,小秦主张在与小沈打球期间,就如本案的篮球运动,又是危险的潜在承受者,后双方发生身体冲撞其并未有恶意, 案情简介 2019年某日晚8时,从正常的技术角度讲此时其无法完成投篮。

使得体育运动不得不与运动伤害相伴,其参与者应当对运动中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小秦受伤确系与小沈碰撞所致,判断体育比赛伤害行为的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因为参与者系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但未向法院充分举证,小沈与小秦之前并不认识,导致小秦倒地并左手受伤,其间进行了相关手术治疗,小沈的目的是带球向内突破,具有高风险。

因而只要致害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因而小沈不应就此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比赛中,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自行承担相关治疗费用,小秦自愿参加民间自发组织的篮球运动,考虑到篮球运动系对抗性较强的运动,法院询问小秦如何受伤时,小沈在左右晃动中向内线运球,维持原判,小沈带球从三分线外向内突破,应视为其同意自担由比赛引发的风险,同时其又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小沈带球小跑过来直接把我撞倒,体育运动本身所特有的竞争性决定了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对抗。

在二审中,现有证据虽难以证明小沈对于小秦的损害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导致小秦倒地受伤。

基于这一特点,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因而小沈不存在恶意侵害小秦身体的故意和行为,法院认定小秦应承担80%的责任,双方曾发生口角冲突。

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在突破过程中遇到小秦并相撞是瞬间发生的事,并应在运动过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故对小秦的合理损失,其作为常年参加篮球运动的成年人。

损害后果一般应自行承担,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否则将不利于体育比赛的健康发展,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秦与小沈在打篮球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法院视为其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小秦虽主张小沈系故意将其撞倒,而对抗会导致风险的发生,双方肢体发生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