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 “科技创新九条”新政

未知 2019-04-17 09:32
出台 “科技创新九条”新政

      新政一:大力推进招院引所

  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协议给予资助。对国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在金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助。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的科学实验室,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新政二:打造高能级创新平台

  积极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在3年建设期内,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大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省级以上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20万元奖励。

  新政三:积极培育创新主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民营企业自建或参股(现金参股30%以上)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以上,使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给予购置经费50%资助,5年内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金创办或参股达10%以上的企业,经培育孵化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新政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投入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5%的奖励,最高300万元。

  新政五:加大创新券实施力度

  创新券应用范围扩大到G60科创走廊等城市,支持企业和创业者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开展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创新活动,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新政六:支持竞争性研发攻关

  围绕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等优势主导产业,加强核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主动设计和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企业牵头与院校所合作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新政七:推进成果交易转移转化

  对科技大市场运营机构超额完成约定年实际成交技术交易额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给予1%的奖励,最高5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在金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设立当年每家给予20万元资助,以后年度考核优秀和合格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新政八:激励创新创业

  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 3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一批科技婺商。

  新政九:强化科技金融服务

  积极对接资本市场科创板,设立10亿元以上的科技投资风险基金,加大对种子期、苗圃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科技信贷,稳步扩大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规模,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保险和担保费资助,对风险池贷款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最高30%),给予企业2/3的贴息资助;对风险池贷款的保证保险保费或担保费,给予企业2/3的资助。科技信贷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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