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有病”须下“法治”猛药

未知 2019-08-05 14:20
众筹“有病”须下“法治”猛药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举办的有关互联网众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认为,众筹平台应在有关部门监管下进一步规范发展。与会专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于慈善募捐规制非常严格,只有慈善组织才有发起公开募捐的资格。民政、工商、网信、银保监会等部门应该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互联网公益众筹的发展给予监管。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审核责任,发布了虚假众筹项目,就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关连带或次要责任。

网络众筹平台,是民间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一种有益探索和补充,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政府以包容的心态给予它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从立法、行政等多个角度,加强对网络众筹平台的规范,使之趋利避害,真正为民行善。然而,近年来,由个人众筹引发的负面新闻,频频见诸媒体,损害了网络众筹平台的公信力。对网络众筹的主体资格,设定必要的门槛,给予合乎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必要的网络众筹主体地位,对参与网络众筹的行为,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和定性。不管是网络众筹主体,还是受助对象,均要公开善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只有网络众筹安全可靠,真正让受助对象获益,才能广泛传播公益慈善理念,营造人人关爱、人人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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