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网络诽谤照样要担责

未知 2021-10-04 15:21
以案说法 | 网络诽谤照样要担责

  陈某与谢某曾合作经营一家商店,后因经营不善双方终止合作,谢某对陈某产生怨怼。为了发泄不满,谢某隔三岔五在聊天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传短视频、照片等内容,并配发“陈某卖假货”“陈某卖黑车”“陈某系奸商”等言论。谢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琴: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应秉持理性、客观的原则,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如果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谢某在朋友圈、聊天群等网络平台上传对陈某具有明确指向性和侮辱诽谤性的内容,并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使陈某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谢某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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