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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青年创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这一战略部署,组织引导湖北青年与时俱进地弘扬湖北精神,积极投身创业创新实践,以实际行动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共青团湖北省委联合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和湖北省中小企业局等单位在全省开展湖北青年创业创新行动,并动员社会力量设立湖北青年创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确保基金合法、安全、有效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施原则和目标
第二条 基金坚持“引导、扶持、奖励、培育”的原则,推动青年创新,支持青年创业。
第三条 基金的目标:以农村青年、企业青工(包括进城务工青年)和青年学生为重点,通过项目竞赛、贴息贷款、导师带徒等办法,改变青年就业观念,倡导创业精神,支持青年创业,培育一批青年创业带头人;通过竞赛、评选、成果转化、奖励等办法,培养一批创新人才,培育一批创新成果,树立一批创新典型,倡导创新文化,引导青年树立自主创新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投身创业创新实践。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由我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优秀青年企业家捐资设立,为企业留本基金,每年以不低于基金5%的增值用于奖励和扶持各类青年开展创新活动和创业实践。
第五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还包括以基金名义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促进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基金将设立“湖北青年创业创新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决定基金有关重大事宜的议事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由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农办、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资企业、相关金融机构和媒体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批捐资企业家作为基金发起人,担任常务理事。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议程主要为:审核上年度基金实施绩效、确定本年度基金实施方案。
第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理事长可召开基金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和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临时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参加。
第十条 基金理事会各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基金理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理事或其委托代表签字。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和基金增值部分的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十二条 基金理事会下设4个专业小组,分别为由共青团和媒体牵头的项目竞赛小组,由省农办、省科技厅牵头的技术指导小组,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的管理评估小组,由金融机构牵头的市场评估小组,主要负责创业创新项目的选拔、论证、评估、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选拔及扶持
第十三条 基金将组织开展“创业湖北”——青年创业创新项目竞赛(以下简称“创业湖北”竞赛),采取青年自主申报创新成果或创业计划,通过竞赛的方式评选产生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并给予奖励和扶持。
第十五条 “创业湖北”竞赛设赛区竞赛和战线竞赛。赛区竞赛分为县级初选(赛)和市级竞赛;战线竞赛以省属企业、高校为主开展竞赛。赛区和战线竞赛评选的优胜项目进入省级决赛。“创业湖北”竞赛设创新项目奖、初创型创业项目奖和成长型创业项目奖。
第十五条 各团市、县(市、区)委,高校团委,省属企业团委联合有关党委宣传部、农办、科技局、中小企业局、金融机构等单位成立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十六条 “创业湖北”竞赛的申报、审核、奖励和扶持流程为:
(一)赛区竞赛由各市、县(市、区)竞赛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各地青年向所在地县级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提交“创业湖北”竞赛参赛申请表和竞赛要求的有关材料,县级竞赛组委会经过初选(赛)后选拔优秀项目推荐参加市级竞赛组委会开展的“创业湖北”竞赛市级竞赛,市级竞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参加省竞赛组委会组织开展的“创业湖北”竞赛省级决赛。
(二)战线竞赛由团省委青工部、学校部负责组织开展。凡获得湖北省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含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高职高专院校“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和湖北省青年科技创新创意大赛等创业创新项目最高奖(一等奖或特等奖)的优秀项目,经有关部门推荐直接进入“创业湖北”竞赛省级决赛,其他获奖项目可向相关赛区报名参赛。
(三)“创业湖北”竞赛省级决赛评选产生的创新项目奖将获得基金提供的0.5-2万元的奖励,同时优先纳入省科技厅等职能部门的政策扶持。初创型创业项目奖将获得基金提供的3—5万元偿还式无担保启动资金,成长型创业项目奖最高可获得银行200万元的贷款支持,并获得基金提供的30%-50%的贷款贴息,获奖创业项目优先纳入省农办、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职能部门的政策扶持。
(四)基金理事会将为初创型创业项目奖和成长型创业项目奖获奖青年提供由成功企业家、专家学者志愿担任的“一对一”创业指导师,为青年创业者提供产业链接式、产品对接式、市场对接式、经验对接式和技术对接式的创业指导,积极协助青年进入当地工商网络。
第十七条 对于初次创业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助业贷款;对于已经开始创业及已拥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的创业者可以企业名义申请企业贷款。
(一)个人名义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当地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在当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名义申请企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4、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素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6、在当地指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7、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创业湖北”竞赛市级组委会应及时与当地金融机构核对成长型创业项目贷款发放情况,并将明细汇总至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创业项目偿还贷款后提供贴息扶持。
第十九条 基金理事会倡导创业成功的青年实行爱心接递,鼓励经支持创业成功的青年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归还贴息,或志愿担任创业指导师,继续支持青年创业创新活动。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的增值由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和管理,并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专用捐款帐户内设立基金专项科目,对基金增值及合理的基金运作经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当年度支出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应接受严格规范的会计和财务管理,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 基金理事会每年将邀请审计部门对基金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各界公告。
第七章 基金的期限及清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实施第一期暂定3年,即从2007年9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在基金期限到期前6个月由基金理事会决定基金下一实施期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基金设立期限内,如遇重大情势变迁,经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可以调整变更奖励、扶持的金额和规模。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基金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无法按照基金的原则、目标继续开展青年创业创新活动;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
第二十六条 基金如终止,应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对基金进行审计清算。清算期间,应继续履行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效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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