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条措施

未知 2019-09-19 16:28
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条措施


  “二十条站在创业者的立场,从激发创业积极性,提高创业成功率角度出发,在政策制定上尽量细化量化,减少原则性要求,同时明确了扶持资金来源渠道,以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在工作责任主体和创业主体培育、要素保障、金融信贷、财政支持、人才支撑、创业服务、氛围营造等方面,政策都有细化和创新。”




  创新关键词·拓展扶持范围

  下乡创业纳入小微企业政策扶策

  “二十条”明确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党的十九大提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推动返乡下乡创业就业作出战略性安排部署。"二十条"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时结合当前大多数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创办的都是小微企业或个体企业的现状,拓展了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将“下乡创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围,给予更多政策扶持,旨在鼓励更多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

  此外,凡是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实行“一事一议”,在享受现有优惠政策、财税引导、金融服务与要素保障、品牌打造与科技创新、高端人才支撑与储备方面给予政策扶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




  创新关键词·强化要素保障

  创业者土地流转60亩可获奖补

  对于返乡下乡创业者而言,创业初期的土地和用电成本,是影响创业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用地上,“二十条”给出了具体细化的支持政策。

  用地支持方面,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有6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县(区)政府确定。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为进一步支持创业者从事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创业,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为加强创业用地保障,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增建设用地,按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生产用电方面,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创新关键词·改进金融信贷服务

  探索建立信用贷款机制

  我市将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拓展评定覆盖面,加强评定结果运用,结合信贷政策要求,落实“贷款优先、额度放宽、手续简便、利率优惠”的惠农贷款措施。

  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不超过15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300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贴息。

  此外,为分散化解下乡创业风险,鼓励银行业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息、更便捷的银行贷款。




  创新关键词·加大财政支持

  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

  我市将加强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对在境内主板、新三板、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的创业企业,各级财政要及时兑现挂牌上市财金互动奖补资金。对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挂牌的创业企业,申报我市市本级科技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入选备案。

  市财政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进行奖补。各级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可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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