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给返乡入乡创业者发福利

未知 2020-11-14 18:05


云南给返乡入乡创业者发福利




深化简政放权

升级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服务功能,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等企业开办环节一网通办。

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20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

提升创业服务能力

县级公共服务机构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为各类创业群体提供创业服务。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鼓励返乡创业人员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支持其申报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通过考核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完善财政资金支持

每年完成扶持创业8万人以上的目标任务。

对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经营实体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返乡入乡人员创办企业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对毕业3年内返乡入乡创业的大学生,优先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

实施税费减免

至2021年底,返乡入乡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加大贷款支持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部分贴息。

2020—2025年,每年扶持返乡入乡创业人员4万人(户),带动就业8万人以上。

完善创业担保

探索实施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用贷款业务。放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下调至15%(超过100人的企业降为8%),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扩大抵押物范围

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2020年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达80%以上,2021年底前实现“应登尽登”。

组织宜良县、江川区、大理市实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试点,在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框架下,支持有条件地区按照风险可控原则,稳慎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优先保障创业用地

加大返乡入乡创业用地支持,省级加强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管理,州(市)、县(市、区)积极保障返乡入乡创业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强化创业培训

深入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至少1次创业培训。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全省每年组织培训人数不低于1.5万人,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加强本地人才培养

推进13个职业教育园区、8个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建设,建设一批结合“八大产业”、“三张牌”、云南特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

深化招才引智

从国内外引进、返乡创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依托省“高层次人才”、“高层次创业创新团队”、“高端外国专家”3个专项,对返乡入乡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给予大力支持。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以技术投资、入股等方式转让、转化科研成果,每年开展不少于2期技术经理人(经纪人)培训,培训人员不少于200人,帮助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发展。

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加快推进129个县级物流集散中心建设,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乡村物流服务网络全覆盖。

加快实施城乡高效配送行动,在红河、楚雄等州(市)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巩固“快递下乡”建设成果,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乡乡有网点”。启动“快递进村”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底力争实现30%建制村通快递。

搭建创业创新平台

每年新认定3-5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推荐1-2家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每年新认定5-10家省级众创空间。

新培育认定30家省级星创天地。新增确认一批省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到2025年省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总数达到100个。

推动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昭阳工业园区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

优化基本公共服务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对各类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落户城镇提供便利条件。

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增加优质教育供给。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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