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的三大避坑攻略

未知 2020-02-27 11:35
合伙创业的三大避坑攻略

攻略 1:选择创业股东:注意股东身份的合规性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选择好股东是创业的头等大事。选择股东时,首先要注意审查股东身份的合规性。

 

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范文件对某些自然人或者组织成为公司股东做出了禁止或限制,自然人股东如国家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现役军人、国有企业领导、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及教师等,法人股东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分公司、商业银行等,均不满足股东资格条件。确保这些方面的合规是相关股东的责任,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某一股东被确 认不合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尤其是相关股权的处理方式。

 

另外,还需要关注自然人股东是否有劳动权利限制。创业最为重要的是人才,很多创业团队集合前基本上是在任职的时候,就相互约上一起创业,瞒着用人单位偷偷干活,但如有成员与用人单位有签署劳动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必须妥当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一旦离职创业后,被用人单位盯上,会遭遇诉讼,对该团队成员及创业项目都是非常不利的。

 

攻略 2:创业伙伴定要签好的发起人协议

 

公司发起人协议是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协议,也是创业伙伴之间进行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合资方、出资份额和出资方式、项目规划、项目进程等重大问题。

 

很多创业公司不重视公司发起人协议的签订,或根本不签订,或协议内容过于简单,这导致创业伙伴之间缺少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当公司发展未达到创业伙伴的预期时,发生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而且,由于创业伙伴未能事先划分好权利义务,将存在很多潜在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

 

公司合规系列专题三:合伙创业的三大避坑攻略

 

 

创业伙伴在设计公司发起人协议时,要重点约定好如下问题:

 

(1)应当对拟设公司的基本事项做好安排

 

公司的名称、注册资金、利润分配以及经营范围都是关乎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公司注册时将有可能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另外,发起人协议也应当明确各个发起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利润分配等问题,否则创业股东之间可能就出资问题和利润分配起纷争。同时,协议应设计好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董事和监事选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人选做好约定,以更好地促进未来公司的运作与发展。

 

(2)应当明确各个发起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的诸多权利与义务都需要在发起人协议中加以明确,比如应约定董监高的推荐权、报酬请求权、设立费用补偿请求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以及承担筹办事务、缴纳出资、损害赔偿、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等义务。否则,极容易造成各发起人分工混乱、 互相扯皮、资金管理不善、不按期出资和公司设立失败,甚至导致有些合作伙伴发生纠纷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3)应当明确发起人的违约责任

 

合伙创业之初,自然期望公司设立成功且顺利运营。但也有很多情况下,公司不能够正常设立或设立后发起人之间发生争端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从而导致公司解散。这就需要借助违约条款来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制约。违约责任的安排应当依据发起人之间的义务进行设计。例如,可以约定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在签订对外协议时存在故意或过错导致设立公司利益受损时的违约责任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出现发起人协议与后续公司章程之间发生冲突,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一定要参考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将发起人协议的重要内容吸收进公司章程之中,若有不同的地方也一定要明确说明以什么为准。

 

攻略 3:公司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即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未能获得法律人格。

 

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资本没有筹足;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创立大会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在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设立的情况时,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由于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往往已产生一定的费用,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一旦公司设立失败,就会产生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4条、第5条的相关规定,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对外债权人有权选择由该发起人承担或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为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他发起人如果追认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追认的,则由该行为人承担责任。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由该发起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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