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
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
中经人协字[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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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首批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
见习基地”的通知
各省级团委农村青年工作(青农)部,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各理事单位:
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近期,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方面尽全力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帮助青年积累就业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同时为企业选人用人搭建平台,团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并于春节前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首批“见习基地”名单。
为积极响应共青团中央的号召,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和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决定在全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会员中建立共青团“见习基地”。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立“见习基地”的范围
包括各级各地协会会员中具有法人资格并从事农产品流通的农产品经纪公司、批发市场、连锁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基层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
二、“见习基地”享受待遇
首批被批准为共青团“见习基地”的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待遇:
1、由共青团中央直接授牌,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会员实际进行调整,三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2、由团中央通过中央各大权威新闻媒体公布见习基地名单(企业名称)和具体用工岗位、条件及人数,并积极进行相关宣传和跟踪报道,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大力表彰;
3、根据团中央、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的文件规定,在企业小额信贷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额度和利率方面有优惠条件。
三、“见习基地”建立标准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有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有承担见习任务的能力;
2、每年至少安排一个见习周期,每期一般为2至3个月; 每期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
3、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4、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企业见习的青年。
四、“见习基地”建立程序
1、由各级协会推荐或理事自荐并填写申报表。凡申报创建“见习基地”的,需填写《申报单位情况表》和《信息汇总表》,然后由团中央授权农村青年工作部或省级团委与该公司(单位)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并按照团中央制定的标识,统一挂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标牌;
2、2009年1月15日前,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审核确定首批见习基地;2009年1月20日前后,团中央、省级团委分别在国家、省级新闻媒体及网络公布首批见习岗位需求信息;从2009年2月起,地市、县(区)团委按照岗位需求完成见习青年招收工作,并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岗位对接,将对接结果汇总到省级团委,统一报团中央;同时,见习人员陆续到岗见习。
五、见习人员招收范围
1、以18至28岁的返乡青年农民工和当地青年农民为主,对特别困难的家庭或女性、少数民族青年年龄可适当放宽到35岁,也可以吸收当地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
2、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以企业为主,由企业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日常管理仍以学校为主,省级团委负责跟踪服务;见习基地所在企业团组织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与见习人员管理。
六、本次“见习基地”推荐要求
1、共青团中央给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的首批“见习基地”名额100个,望各省级协会至少推荐5个以上的见习单位,鼓励有能力的地方多推荐;
2、请认真填写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申报单位情况表(见附件4)和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并于2009年1月14日前以电子版的方式发至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由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汇总后统一报送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由该部最终审核确定;
3、有关协议签订、见习基地的评定、管理跟踪及见习人员的组织对接等工作,由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协调地方团委共同实施。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及各省级协会、各理事单位要给予积极配合。有关方案的详细表格和相关合同参考模本,请到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网(www.richfarm.net)“协会动态”专栏或中国农村青年信息网(www.cryn.net.cn)下载。
联 系 人:万方 郭昌盛 杨东 葛亮
联系电话:010-66050293、66050290
传真电话:010-66050663
电子信箱:66050290@163.com
附件:
1、团中央《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见中国共青团网)
2、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3、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4、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申报单位情况表
5、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 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2: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事业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中央授权农村青年工作部或省级团委青农部)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 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农民工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搭建平台。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 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 年_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____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
第四条 乙方按照甲方岗位需求招收青年,并选派到甲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2-3个月。乙方所选派的青年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 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
第八条 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企事业单位各项规定。
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方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规定;有条件的单位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 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 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兴趣爱好或特长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 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摘掉甲方的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子并予公告。
六、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 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送团中央备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模本3:适用于青年农民工)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青年、见习基地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乙方学习务工技能,增强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二、见习岗位
3、甲方安排乙方到甲方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元;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5、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个人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8、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终止见习。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9、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0、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1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