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的国际借鉴

未知 2020-02-22 15:50
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的国际借鉴

危机既是金融安全网建设的起因,也是风险处置机制有效性的试金石。现代金融安全网的建设始于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日常有效监管机制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通过外部审慎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降低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概率,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程度;当遇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时,央行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给予必要的融资支持。二是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日常监管不能保证避免单体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这就需要有效的处置与退出机制安排,将经营失败的单体金融机构风险与整个金融体系隔离开来,不至于导致金融风险与恐慌的蔓延,使单体机构风险上升为系统性危机。

1929年危机与金融安全网的初建

相对于几百年历史的现代银行制度,金融安全网建立的时间要短暂得多。在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前,西方国家处于所谓的“自由银行时代”,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金融安全网也完全是空白的。银行的退出与普通工商企业并没有什么差异,都是关门破产清算。但不同的是,银行的主要债权人是数量众多的存款人,而大部分存款人并不清楚银行实际经营情况,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是金融风险传染性和外溢性的根源所在。在“自由银行时代”,一旦一家银行破产倒闭,处于信息劣势的存款人极易受到市场传言的影响,引发群体性存款挤兑而导致大面积的银行倒闭。在“自由银行时代”每隔几年就会出现一次区域性的银行危机。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1929年10月美国股市暴跌开始,全球陷入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金融危机。1929~1933年,全美约有5500家银行倒闭,社会对银行的信心与信任跌至谷底,罗斯福于1933年3月4日宣誓就任总统时,全国几乎没有一家银行营业,支票在华盛顿已无法兑现,自由银行制度走到了尽头。在危机最严重的时刻,罗斯福新政登上历史舞台,一系列改革措施成功稳住了濒临崩溃的美国经济。经济企稳的背后是财经秩序的恢复和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的重建。

罗斯福新政期间行之有效的做法后来以法案的形式固定下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和1933年《证券法》就是其中的代表作。罗斯福新政标志着美国自由银行时代的结束,在确立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同时,将整个金融体系纳入了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之下。1933年3月9日,美国国会通过《紧急银行法案》后,监管当局于3月13日至15日,对2万家左右的银行进行了全面审核,给近1.5万家有偿付能力的银行重新颁发了营业许可证,这大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到3月底,银行体系的经营基本恢复正常。自此建立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持续监管安排成为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的重要制度保障。

与金融监管制度同时确立的是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与退出机制安排。罗斯福新政没有像自由银行时代那样坐等经营失败的银行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而是主动关闭了4000多家小型银行,将其资产并入稍大些的银行,并由其承担被关闭银行对存款人的全部或部分负债。当时转移的存款账面余额约为36亿美元,储户最终兑现了31.6亿美元。这也就是西方国家现在普遍使用的“购买与承接(Purchase and Assumption,PA)”处置方式最早的案例,即由健康金融机构购买接收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同时承担被关闭金融机构部分或全部负债作为对价,最终实现被关闭金融机构的清算退出。此方式在降低处置成本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金融机构退出对市场和公众信心的冲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演变

据不完全统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全世界已经发生过大小不同的几十次金融危机,次数和频率与此前相比并没有明显的下降,金融危机仍然是现代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安全的重要威胁。尽管每次危机的发生原因、程度及应对方式都有所不同,但也不难找出其中一些共性的要素。2002年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过去历次危机及各国应对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高风险金融机构识别与处置指引》,总结了有效处置与退出机制的一些关键特征,其中包括:

一是要及时识别和发现高风险金融机构。各监管当局在日常监管中动态监测金融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积累程度,分析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风险等级,作为分类处置的依据。

二是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处置手段。广义的处置包括早期纠正措施,如限制金融机构业务开展、要求股东注资、限制股东权利、整改内控制度、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般适用于风险等级不太高、问题不太严重的情形。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促其重组和撤销清算。两者的区别在于,促其重组需要获得金融机构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配合,愿意接受新股东或出售所持有的股权;撤销清算则无需股东同意,监管当局认为该金融机构已基本没有继续经营可能,而直接撤销其牌照,进入清算程序。最终的清算模式多会选择“购买与承接”方式,不同的是有的国家会在此之前由监管当局接管,有的会成立过桥银行承接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目的都是防止金融机构风险进一步恶化。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没有将破产清算作为一种可行的处置手段,实际上在“自由银行时代”结束后,几乎没有银行会走向这一步。

三是运用存款保护机制。实践证明“购买与承接”方式是一种效率最高的清算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变现与兑付存款的缺口。但很多情况下还会出现缺口,因此需要额外的保护机制抵补缺口,维护存款人信心。上世纪30年代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类似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抵补兑付存款的缺口。当然也有部分国家使用央行或财政资金来抵补缺口。

这个“三位一体”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安排,应当说还是较为成功地遏制了金融风险的传染与外溢,在单体金融机构风险与系统性危机之间竖起了一道较为坚实的篱笆。特别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发生储贷机构危机期间,美国监管当局和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处置退出了2000多家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较为成功地将这场中型危机控制在局部范围之内。

本轮危机暴露的问题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暴露了西方国家在金融监管以及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方面的重大缺陷。首先,识别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制出了问题。上世纪80年代,自由主义思潮重新泛滥,在主张放松管制的呼声下,很多人认为最好的监管就是少监管甚至不监管,危机前英国金融监管当局一度将轻触式(Light Touch)监管作为监管理念,主张给予金融机构与市场更大的创新空间。许多监管标准被实质性大幅降低,特别是资本监管标准。虽然很多大型金融机构公布的资本充足率高于8%的最低要求,但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水平已经降到了2%以下,按照美国处置标准,这些机构已经需要进入法定的退出程序。而实际上,危机前,没有任何国家的监管当局将这些大型金融机构列为高风险机构,金融市场充斥着高杠杆率的金融机构,金融体系极为脆弱。

其次,常规处置手段和存款保险机制无力应对大型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带来的巨大冲击,最后不得不运用的公共资金救助又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美国次贷危机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先是美国第五大独立投行——贝尔斯登陷入经营困难,在财政部和监管当局的斡旋下,由摩根大通公司收购了这家投行。随后雷曼公司和美林公司也相继步贝尔斯登之后尘,监管当局促成了美国银行收购美林公司的重组,但雷曼公司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只能于2008年9月15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随之金融恐慌和金融危机全面爆发。有人会问,为什么在促成购并或重组失败后没有采用撤销清算,并由存保基金抵补资金缺口的方式来防止恐慌的蔓延,而是直接进入了破产倒闭程序呢?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雷曼公司不是一家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在存款保险基金覆盖范围之内;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只不过几百亿美元,相对于雷曼公司几万亿美元的资产,实在是杯水车薪,无能为力。实际上美国存款保险公司处置的金融机构都是小型银行,一般资产规模在10亿美元以内。

雷曼公司倒闭后金融市场形势加速恶化,杠杆率高企的大型金融机构已不再相互信任,连常规的资金拆借都不敢叙做了,整个金融市场瞬间“凝结”。面对困境,美国政府推出了规模为75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ARP),希望通过政府购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来恢复市场的流动性。然而,事实证明这是徒劳的,在市场信心恢复之前,政府注入的任何资金都会被金融机构“窖藏”,而无法转化为市场的流动性。美国财政部时任财长鲍尔森迅速转变了思路,将TARP的大部分资金用于向大型金融机构注入资本金,使其恢复为财务健康具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市场信心才逐渐恢复,流动性问题也迎刃而解。然而,公共资金救助带来了严重的道德风险,过度冒险的股东、董事和高管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继续领取高额回报与薪酬,这引发了全社会的愤怒,成为“占领华尔街”运动席卷全美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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