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音乐产业再呼吁广播权

未知 2019-07-05 16:07
国内音乐产业再呼吁广播权





  2019年6月3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唱片业协会联合主办了关于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沙龙,行业组织、唱片公司、歌唱家和法学学者齐聚一堂,再次强烈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就录音制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目前所享有的权益来看,复制权和发行权依赖的实体唱片市场在过去20年中不断下滑;出租市场从未建立,出租权形同虚设;使用者付费模式还未成熟,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不稳定,而在国际上占整个产业收入14%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我们在立法层面上却是缺失的。这两项权利,全球已有近150个国家立法,这也应该是录音制作者天生具有的权利,我们不应该输在起跑线上,只有通过立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才能有产业良性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一立法的缺失造成了我国音乐产业的权利根基薄弱,市场回报低,难以吸引资金和人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发言中提到,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当前的《著作权法》对录音制作者越来越不利,内容产业寸步难行,立法将录音定义为制品而不是作品,但其实录音作品与电影作品从创作层面没有区别,词曲作者靠录音制作者完成艺术审美。此外,广播权和公开表演者应该是录音制作者的标配,只有让录音制作者的利益不在市场倒挂,使得录音制作者除了“僵尸权利”之外还有合理收益,这才是音乐行业的良性循环,因此两权立法对于音乐行业持续发展性命攸关的问题。



  在国际上,早在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均确认了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其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的亚太国家和地区。音乐的价值在其他国家已经得到了认可,在我国也应如此。正大音乐总裁蒋涛作为录音制作者代表说到,录音制作者在整个产业中不是机械加工,而是给予作品以艺术创作,这创造出的隐形价值附着在作品上,听众听到的价值是这首歌,而不是单独的念词或读谱,因此应该给予录音制作者相应的权利,这是对于录音制作者劳动价值的认可与尊重,产业规则应该合理化,合理分配,从而激发产业各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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