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群”群主被告,法院宣判!

未知 2022-08-28 18:41

“吃瓜群”群主被告,法院宣判! 

 

群内发消息“吃瓜”

群主被判赔钱抱歉

近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布一同

名誉权侵权案子

2021年12月,一条关于上海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之间非正常往来的附图八卦,在奉贤区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传达开来。“A妈妈”在孩子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了老公与“B妈妈”之间非正常往来的言论,引起广泛关注。

被告王某看到该消息后,发现“B妈妈”在微信群中补白的孩子“B”,与自己班级里的某位同学同名同姓,便误以为“B妈妈”便是该同学的母亲——原告李某。

王某将李某相片发至近500人的微信群内 来历:上海奉贤法院

随后,王某将李某的相片发送至以其为群主的、近500人的微信群中传达。该条信息迅速发酵,导致众人均以为原告李某便是事情中的“第三者”。

后经双方承认,李某与“B妈妈”并无关联。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公开向其赔礼抱歉,并补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

 

 

王某、李某的部分聊天记录截图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的行为的确有错,赞同在朋友圈和“微奉贤”大众号上发布抱歉声明,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金额过高,只愿承担部分。

上海奉贤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其一,被告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李某名誉权的危害?

法院以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出于看热闹的心态,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自动引起论题评论,并未经核实,私行将原告相片发至微信群内,未尽到谨慎的留意义务,主观上存在差错。

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情指向原告自己,误导群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自在表达的合理限度,在必定程度上降低原告品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后被告虽予以澄清,但是考虑到涉案微信群的人数很多、网络空间的快速传达性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必定会给原告的个人名誉形成负面影响,也会给原告形成必定的精神痛苦和危害,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其二,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被告王某应承担何种侵权职责?

本案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奉贤”大众号上面发布抱歉声明的诉讼请求,基于被告自认其发布的微信内容不实,且赞同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允许。

被告的侵权行为危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必定会给原告带来必定的精神痛苦和危害,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撑。

综上,上海奉贤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经过微信朋友圈、“微奉贤”大众号向原告李某公开发布赔礼抱歉声明,保存三天不删去;若王某未实行上述判决主文确认的义务,则上海奉贤法院将依李某申请,选择在本市任一市级报刊上刊登相关的赔礼抱歉声明,发生的费用由王某担负。

上海奉贤法院依据案子实际情况, 酌定被告补偿原告精神危害抚慰金3000元,律师费4000元。

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本案已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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