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警钟:南阳一领导受贿细节公布

未知 2020-01-05 10:23
反腐警钟:南阳一领导受贿细节公布

被告人向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南阳市监察委决定留置,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2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系南阳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于2018年8月20日移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30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向某某利用担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涛等人在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项目、房屋预售、房屋产权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5.5486万元、美元0.1万元。案发后,向某某向南阳市监察委退缴赃款人民币101万元。

1. 2007年5、6月份,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南阳市儒林置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为该公司办理滨河小区(儒林玉竹苑)经济适用房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2.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中信银行南阳市人民路支行原副行长张某某人民币30万元,为张某某揽储职工团购房意愿金提供帮助。

3.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人民币24万元,为王志谦经济适用房项目申报、土地过户手续方面提供帮助。其中:

(1)2008年下半年,王某某为了将南阳市医专西边土地申报为经济适用房项目进行开发,通过周某某送给向天军人民币3万元。

(2)王某某为了将南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二级单位住宅统建办所属的土地过户给南阳市黄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7月份送给向某某人民币6万元,于2013年9、10月份送给向天军人民币15万元。

4.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团购房产项目推荐、协议签订、款项拨付等方面为南阳锦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索取该公司总经理葛某某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8.5万元。其中:

(1)2008年7、8月份,葛某某为了能让南阳市房管局团购公司开发的“都市春天”房产项目房,请托向某某在局班子会议研究时提供帮助,到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2)2013年春节,葛某某为了让向某某在单位班子会议推荐公司开发的“美丽之都”房产项目作为团购的房源,到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3)2013年3月,葛某某为了让向某某在单位班子会议推荐公司开发的“美丽之都”房产项目作为团购的房源,在王某某车上送给向某某人民币1万元;

(4)2013年4、5月份,葛某某了让向某某在团购房协议签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约向某某打牌,每次送给向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5)2013年5月下旬,葛某某为了让向某某在团购房协议签订、购房资金拨付等事项上给葛某某提供帮助和关照,在杭州市一家宾馆送给向某某人民币2万元。

(6)2013年8月,向某某在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孔明路交叉口三川酒店通过涂某某向葛某某索要面值1万元的红都百货购物卡1张。

(7)2013年9月,葛某某为了让向某某及时拨付团购房房款送给向某某人民币10万元。

5.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尚座花园”经适房项目手续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曹某某人民币共计18万元。其中:

(1)2008年10月,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曹某某人民币6万元;

(2)2009年春节前,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曹某某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的人民币0.5万元;

(3)2009年8月份,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曹某某以向天军大女儿结婚祝贺为名送的人民币1万元;

(4)2010年春节前,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曹某某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的人民币0.5万元。

(5)2010年4月,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曹某某人民币9万元;

(6)2010年7月,向某某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收受曹某某以看望向某某生病的妻子裴某某为名送的人民币1万元。

6. 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调承揽建筑工程提供帮助,先后20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支部书记李某某所送的现金、购物券、购物卡,共计人民币5.3万元,美元0.1万元,其中:

(1)2008年5月,向某某在南阳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收受王某某美元0.1万元;

(2)2009年上半年,向某某在住宅公司王某某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面值5000元的红都百货购物卡2张。

(3)2009年8月,向某某在家收受王某某以向天军大女儿结婚祝贺为名送的人民币0.5万元;

(4)2010年7月,向某某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收受王某某以看望向某某生病的妻子为名送的人民币0.3万元;

(5)2015年6月,向某某在家收受王某某以向某某小女儿结婚祝贺为名送的人民币0.5万元。

(6)2007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王某某安排李某某先后15次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到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大统百货购物券,每次面值0.2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7.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向某某利用担任职务便利,为河南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祥和乐园”经适房项目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姜某某人民币4万元。

8.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阳市天晟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鸿源小区”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明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及支付的购房款,合计人民币8.1万元,其中:

(1)2008年中秋节前,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明军面值0.5万元的购物卡1张;

(2)2009年春节前,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明某某人民币1万元;

(3)2009年8月份,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明某某以向某某大女儿结婚祝贺为名送的人民币1万元;

(4)2009年中秋节前,向某某收受明某某人民币2万元;

(5)2009年12月,向某某情妇景XX购置房产时,向某某要求明某某以低于政府备案价2万元的价格收取房款,该款由明军垫付。

(6)2012年春节前,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明某某人民币1万元;

(7)2012年中秋节前,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明某某面值0.3万元的购物卡1张;

(8)2013年春节前,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明某某面值0.3万元的购物卡1张。

9. 2012年3月份,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阳市惠农达集团有限公司办理集资房项目手续过程提供帮助。后通过该公司原董事长周某某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7.6686万元,由向某某妻子裴某某用支票取出后用于个人消费。

10.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阳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书林苑”经济适用房项目手续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闫某某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2万元。其中:

(1)2009年春节前,向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闫某某面值0.5万元的大统百货购物卡1张;

(2)2009年8月份,向某某在家收受闫某某以向天军大女儿结婚祝贺为名的人民币0.5万元;

(3)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向某某在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闫某某分别送的人民币0.5万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

(4)2009年中秋节、2010年中秋节、2011年中秋节、2012年中秋节,向某某在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闫某某分别送的大统百货购物卡,每次面值0.3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

11. 2008年底,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南阳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该公司办理南阳油田职工医院集资房建房手续提供帮助。

12.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某低价购买商品房、赵某某前妻朱某某办理“铁路小区”经适房项目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券,共计人民币3万元。其中:

(1)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中秋节,向某某在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赵某某分别送的现金0.5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2)2008年中秋节、2009年中秋节、向某某在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赵某某分别送的面值100元的万德隆购物券50张,共计人民币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75.5486万元、美元0.1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向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据2018年05月29日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 公布的,南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向天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显示:

南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向天军(副处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向天军简历  

向天军,男,汉族,1959年2月出生,河南方城人,198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2月参加工作。  

1978.12——2001.03在部队历任战士、排长、参谋、副处长、副大队长、人武部副部长(副团)  

2001.03——2004.01社旗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正团)  

2004.01——2005.03宛城区人民武装部部长  

2005.03——2005.09转业待分配  

2005.09——2010.04南阳市房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0.04——南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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