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又一长租公寓“爆雷”!

未知 2020-09-14 09:03
上海又一长租公寓“爆雷”!





  近日,上海又一家长租公寓疑似“爆雷”引发关注。有租客向记者报料,此次“爆雷”的是上海寓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寓意”),自己当初是通过其他中介找的房,但最后是与“寓意”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房东与租客的租金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寓意”以低价一次性收取租客一年租金,再承诺以高价月付给房东。

  然而,收到钱的“寓意”上海总部已是人去楼空:一方面,有租客付了一年的房租,面临无房可住的窘境,另一方面,有房东把房租了出去,但无房租可收。当地警方表示,已立案侦查。

  高收低租模式:房东和房客租金存在巨大差异

  周漠是今年7月与“寓意”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想到刚住了一个多月就“爆雷”了。他告诉记者,当时自己是通过其他中介找的房,没想到最后是与“寓意”签署的合同。

  据周漠介绍,当时业务员表示,他看的这套房子只可年付,报价月租金为3200元,且可以优惠,而当时周围房租均价约为3500元左右。周漠随口还价到2600元,没想到对方竟然答应了。“我觉得年付便宜点也正常,没想到就被坑了”。

  周漠与房东沟通后得知,自己签合同时的月租金为2600元,而“寓意”付给房东的月租金高达4000元。

  据周漠了解,大多数房东和房客的租金存在巨大差异。“寓意”以低价一次性收取租客一年租金,承诺再以高价月付给房东。

  8月15日,“寓意”给房东发来关于租金支付方式调整的公告:“本月11日之后应付租金,统一调整为8月30日准时支付。”但直到8月31日,房东仍未收到租金。

  长租公寓牵涉房东、房客及房屋租赁公司,而很多长租公寓在签租房合同时,三方采取的是“背靠背”模式——房东和租户无直接关系,而是分别与租赁公司签合同,这也让平台从中有机可乘。

  

  周漠告诉记者,目前他所在的几个维权群里,大部分租客和房东都已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报案,他也已于9月6日将相关资料寄到浦东经侦支队。

  9月13日下午,记者致电浦东经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寓意”疑似“爆雷”一案已立案,目前仍在侦查中。

  现状:公司已人去楼空,房东租客难协商

  “寓意”官网显示,其开设线下门店100多家、在职员工1500多人。相关文件提到,“截至2020年4月,已累积管理10000+房源,成为10000+业主和20000+租客的选择”。

  天眼查显示,上海寓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公司存在司法风险84条。

  

  据央视财经报道,上海寓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公寓不止上海,还有杭州、苏州、合肥等地。经初步估计,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亿元。视频显示,“寓意”位于上海的总部已人去楼空,大门上也贴了不少公告,包括解约通知书和报案材料等。

  

  “爆雷”事件发生后,一方面有租客付了一年房租,将面临无房可住的窘境,另一方面房东也面临着把房租出去,无房租可收的局面。

  周漠告诉记者,据他了解。目前只有少数房东和租客通过协商解决了问题,大多数双方都比较强硬,互不让步。有些房东强制要求租客限期搬出房屋,但租客认为自己确实付了房租,并不同意搬走。部分房东对此采取堵锁眼、断水电、搬去和租客一起住等行为强迫租客搬走,甚至有房东拆掉了屋内的水表和电表。

  乱象:并非近期上海首家“爆雷”的长租公寓

  记者注意到,近期长租公寓“爆雷”、房东及租客维权事件频频发生。2020年8月,网上就有消息称,“上海岚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已卷款消失”。

  据了解,“岚越”与“寓意”相同,都是以低价一次性收取租客大量租金,再以高价月付给房东。8月31日,“岚越公寓”官方微信号发布消息称:各位房东和租客,非常遗憾的通知您们,公司因资金目前出现断裂,经侦大队已经对本公司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公司总部大门暂时关闭,如有问请联系客服。

  

  记者注意到,针对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包括上海在内的多地曾发文,警示租客防范“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金融风险。

  9月1日,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发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提示》,提醒房东、租客在租房过程中警惕收房租金过高或出租金过低,避免因公司“爆仓”、“跑路”遭受损失;防范“租金贷”风险。

  同时,我国住房租赁领域也有望迎来首部条例性文件。9月7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涉及“租金贷”等热点问题,对长租公寓“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经营风险亦做出相关规定。此次意见征集从9月7日起,截止到10月8日。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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