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纪实

未知 2019-08-11 16:22
媒体: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纪实


一是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初步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政策变化、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案件审理等情况,经过组织推荐、文书评选、专家评审等筛选程序,年均发布3批典型案例,已经形成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筛选、发布、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中外司法交流机制。发布方式更为多样,从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传统分类发布,发展出三类案件综合发布,以及针对长江流域重点区域、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特定诉讼类型为对象的专题发布等多种方式;从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发展为与其他中央部委联合发布。案例内容愈发丰富,在以往发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的基础上,增加典型意义、专家点评。



二是典型案例类型点多面广。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其中有37个私益诉讼、40个公益诉讼、6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例。在责任形式上,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其中有25个刑事案例、37个民事案例、27个行政案例。在保护对象上,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覆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非法开采利用自然资源等领域,环境案件特色鲜明,辨识度高。



三是典型案例价值功能得以彰显。发布典型案例,能够统一环境资源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完善审理规则,指导规范司法行为;能够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功能,增强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引导人民群众准确理解和遵守法律;能够展示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拓宽法治宣传的载体和渠道,增强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能够监督政府依法履职,引领企业和社会公众选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是典型案例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通过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各类新媒体广泛传播,受到各级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普遍关注,在社会各界产生了重大影响。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人民政府诉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先后入选年度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选取的首批10个案例,已被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并在联合国多边环境协定信息门户的法律与案例栏目做了专题摘要介绍及链接,传播中国环境司法理念。





二、典型案例浓缩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情况



(一)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人民法院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促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生态修复为内容的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是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加大环境犯罪成本,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警示功能。在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中,各被告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二是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预防功能。在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中,针对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对原告生活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法院指出民生利益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据此撤销了环保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了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三是全面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功能。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明确了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响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该案为具有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受到污染时损害的认定提供了裁判示范。



(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韩国春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因原油泄漏致使农村鱼塘遭受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法院明确了“排放污染物行为”,不限于积极的投放或导入污染物质的行为,还包括伴随企业生产活动的消极污染行为,并对多种因素造成侵权结果的规则进行了探索,最终改判支持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农业水产健康养殖,彰显了环境司法协调平衡保障民生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在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违法生产行为导致水库污染及生态破坏,造成周边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困难。法院结合污染预防和治理的需要,创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则不得生产,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生产行为,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协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法院坚持协同推进的指导思想,在具体个案中努力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衡平企业良性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创新了修复费用支付方式,允许被告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延期一年支付,且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经验收后在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40%额度内抵扣,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承担起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在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签订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即使已经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法院仍应对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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