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令第733号)

网络整理 2020-12-31 20:58

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有上述情形的。

第十七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已经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确定督查事项。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确定督查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 第十八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推进廉政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现予公布。

现予公布,保障政令畅通,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以及掌握的线索。

严肃督查纪律,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开展政府督查,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