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买卖他人信息 犯罪

未知 2019-08-01 11:29
网络买卖他人信息 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国家也制定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他人侵犯;

此外,互联网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金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杨某金对判决无异义,案件生效,现已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网络买卖他人信息 犯罪

 

 

案情回顾

 

网络买卖他人信息 犯罪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杨某金通过SSR软件“翻墙”进入境外网站“中文论坛”网,并在该网站注册名为“xuelong”的账号并发布“查询服务”的网帖。

网帖上标明提供个人户籍、全家户籍、开房记录、同住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服务项目及价格。

 

网络买卖他人信息 犯罪

 

 

当有网民回帖向其购买指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时,被告人杨某金根据购买人的需求通过“明镜高悬”、“华南高科”等微信群购买相应信息,后通过“中文论坛”网“暗网交易市场”将非法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购买人,从中获取比特币,并通过境外网OTC平台将比特币兑换成人民币。

 

网络买卖他人信息 犯罪

 

 

截止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金通过暗网交易市场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获取违法所得40000余元人民币。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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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买卖他人信息 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条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行踪轨迹等。

 

网络买卖他人信息 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金通过网路发帖招揽生意,并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交易,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4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心语

 

网络买卖他人信息 犯罪

 

 

近年来,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经常遭到泄露;看似无可厚非的个人信息泄露,却造成了个人垃圾信息源源不断、骚扰电话接二连三、垃圾邮件铺天盖地、冒名办卡透支欠款等危害,同时也造成了我国诈骗案件、电信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

鉴于这种现象,国家加强立法,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从源头上抑制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而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的数量。

法官提示

 

网络买卖他人信息 犯罪

 

 

除了国家立法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公民个人也应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注册陌生软件账户,公共场合WiFi不随意链接,来路不明软件不随意安装,不打开陌生邮件,手机电脑要安装安全软件并时常进行木马查杀,处理快递单、各种账单和交通票据时,最好先涂抹掉个人信息在丢弃,网上评论不要随意留下带有自己或他人个人信息的图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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