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淘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爱泊诗文化策划有限

网络整理 2021-04-13 16:41

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依法作出(2020)粤01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初1885号     吴坤城、张少芳、万企乐(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淘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爱泊诗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万企乐(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林泽、张少芳、吴坤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

提起上诉: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1885号判决,     特此公告,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

原告乐淘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不服,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上诉状副本。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