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未知 2021-12-27 11:08

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等22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张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22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其出租出售银行卡,配合网上转账提现,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参与犯罪时间、获利金额、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家属通过直播旁听)

为做好本案审理工作,汽开区法院提前召开审务会议,严格按照“三同步”原则制定庭审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成立了警务安保等5个工作小组。因被告人人数众多且分别羁押在长春市5个看守所,为保障押解安全,法院协调区公安分局给予警力支持。庭审当日凌晨3时许,法院法警及公安民警即前往羁押场所,并将人犯安全押解到庭。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疫情防控,法院专门为被告人家属安排了独立的旁听法庭,庭审过程全程直播。

本案的成功审结,进一步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决心,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行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具有很好的法治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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