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中的民事权益维护:死者网络账户的承继 ​

未知 2022-07-13 13:16

数字经济中的民事权益维护:死者网络账户的承继 



 

在网络科技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的每一天,都会接发电子邮件,经过即时通讯东西与别人沟通,在交际平台发布谈论和相片,上网购物,听歌看剧,阅读新闻,检索信息。人们的活动在网络世界、数字社会中会遗留下种种痕迹,这些数字脚印累积后就成为数字财物的组成部分。数字财物的规模是十分广泛的,包含了所有与数字世界相关的一系列无形信息产品,如交际网络上的个人信息,电子邮箱账号及其中的电子邮件、微博或推文、数据库,各种虚拟产业(如比特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网购的电子书等),视频、音频、图片等数字化的文本、图画、音乐或声响,各种购物、服务或交际网站上的网络账户及其暗码,网络域名,与品格相关的二维或三维图画或图标以及其他类型的数字财物。一个天然人逝世后,其生前留存的网络账户中的数字财物能否承继,这是一个法令问题,关于死者网络账户的承继,在国内外都曾引起很大的争议,发生了一些典型的事例。例如,2005年美国密歇根州的“Ellsworth案”、2018年德国的“Facebook案”等。在2011年时,我国也曾发生过一位女士向腾讯公司要求承继其已故丈夫QQ号码的事件。

就网络账户的承继以及转让等问题,目前不少网络企业是经过格局合同或许隐私政策之类的文件作出了单方面规则。例如,腾讯公司就直接规则微信账号、QQ账号的所有权归于该公司,而使用权归于初始的注册申请人,一起明确规则不得买卖、赠与、承继账号等。其他的网络企业也基本上都是作类似的规则。网络公司为此种做法找出的理由主要有:首先,账号中信息触及死者的个人信息、隐私,也或许触及其别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假如答应死者的账号被承继或许转让,不仅无法维护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也会损害别人的隐私或个人信息。其次,账号归于个人信息,答应其转让或许承继,也会形成大众对特定天然人的识别上的混杂。比方,某个交际网络的大V将其账号转让给别人,该人经过此账号宣布的言辞是否是这个大V本人的呢?大众就会发生混杂,不利于维护杰出的网络秩序。何况,账号能够任意转让、承继,也不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等。最终,有些网络公司的人乃至以为,绝大多数虚拟产业都是由互联网企业研发创造而发生(职工的智力创造),具有无形产业的特征,应按照常识产权准则构建权力归属和权力流转等准则。

应当说,上述理由都是无法建立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首先,就账号及其暗码自身而言,其既无经济价值,也没有精力价值。但是,由于经过账号能够获得对具有经济价值和精力价值的数据、信息等无体物的操控力,所以,客观上账号就显得很重要,乃至账号自身便是归于与已识别或许可识别的天然人有关的信息,然后成为个人信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2款就明确将“电子邮箱”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显然,评论账号的转让或许承继的问题不能限制于账号自身。账号是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经过网络服务合同而发生的,归于债务债务联系的领域。但是,跟着网络信息科技的发展,跟着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各种类型的网络账号上会汇聚越来越多的经济价值和精力价值,经过这些网络账号也能够获得并操控各种具有经济价值或精力价值的无体物。假如仅仅限制在网络用户和网络公司之间的法令联系来评论账号的归属,会有很大的坏处。由于,在网络公司能够经过格局合同以及技术手段等来确认账号的转让、处置规则的情况下,作为网络用户的天然人的权益就会处于很不确认的状况,这关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

其次,现代信息社会中天然人逝世后,留下的产业不仅仅是物权、债务、常识产权以及股权,还会留下“数字遗产”。人们既能够经过遗言关于个人的合法产业进行处置,也能够对数字遗产进行处置。法令对此应当给予尊重。假如被承继人未在生前经过遗言对其数字遗产作出组织的话,处置数字遗产的权力当然要由死者的近亲属决议,而不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过格局条款进行组织。至于网络公司担心账号的承继和转让会引发的紊乱,能够经过格局条款进行一些操控和防备,但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天然人对账号的操控力和支配力以及身后账号被承继的或许。

事实上,在评论账号的转让、承继等问题时,重要的是考虑账号背后凝聚的各种利益的形态。假如仅仅一种单纯的产业利益,比方支付宝的账号对应的是账户中存放的资金,这种账号的转让或许承继,仅仅金钱债务的转让或承继,不存在法令妨碍。但是,假如这些利益不是单纯的产业利益,而是精力利益或许混合的各种利益,问题就会杂乱一些。比方交际账号、电子邮箱会触及死者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其别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维护的问题。在起草我国个人信息维护法时,有常委委员和专家、社会大众提出,已然民法典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的维护作出了规则,那么,也应当参照该规则对死者的个人信息维护问题作出规则。对立的观点则以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已对死者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品格利益的维护作出了规则,没有必要再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作出规则。假如答应近亲属针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权力,会触及第三人隐私,并或许发生相关背俗行为或违法行为。最终,我国个人信息维护法采取了前一种观点,该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则:“天然人逝世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合理利益,能够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则的查阅、仿制、更正、删除等权力;死者生前还有组织的在外。”笔者以为,个人信息维护法的这一规则是十分正确的,它关于维护死者的个人信息,维护死者近亲属的品格利益具有重要的效果。由于,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只能提供过后救助的做法相比,个人信息维护法提供了一种活跃、主动的维护,归于事前的防备。也便是说,死者的近亲属无需在死者的隐私被损害了才能提起侵权诉讼,而是能够直接行使天然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力。而且,在损害死者的个人信息但未损害死者的隐私、肖像、姓名,而仅仅对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形成危险的时分,就答应近亲属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相应的权力,也能更好地维护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当然,为了尊重死者的志愿和隐私,防止对与死者具有密切联系的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形成不利影响,个人信息维护法第四十九条也从两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则。一方面,只有死者的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合理利益,才能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权力;另一方面,答应死者生前依据其志愿关于自己身后个人信息的有关事务作出组织,如答应特定亲属行使、授权遗产管理人行使或禁止任何人行使等。由此可见,以维护死者的隐私为理由而否定账号与电子邮箱的承继,是没有道理的。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