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妾成群的清代家庭,是何种景象?

未知 2020-02-01 15:49
妻妾成群的清代家庭,是何种景象?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乃系传统伦理道德和封建礼制的集大成者,婚姻制度作为维系社会稳定,约束民间礼法的根本所在,对于封建统治阶层而言意义非凡。“一夫一妻多妾”之封建婚姻制度,经过宋代“程朱理学”之“存天理,灭人欲”的理论加工,让妻和妾之间的差别进一步拉大到近乎荒唐的地步。

按照朱熹老夫子的理论,“一夫一妻”乃系“天理”;“一妻多妾”即为“人欲”。清朝建立以后,“程朱理学”逐渐被奉为圭臬,被视为应该“灭除”的“妾”,地位进一步降低。封建婚姻制度认为:纳妾不视作婚姻,妾本身也不属于家庭成员,也没有家庭成员所享受的待遇,同样夫家有罪时,妾也不会被株连九族。

对于上述区别对待妻妾之间社会地位的婚姻制度,清朝予以了国家层面的认可,并在国家法典——《大清律例》中予以了明确。《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一·妻妾失序》明确规定: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


也就是说,妻和妾之间的角色明确、地位分明,擅自更改乃系触犯刑律的所在。即使是经过正常程序,妾升级为妻或者妻被废为妾,如果触犯刑律,也必须依据“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原系妾而娶为妻,仍从妾论”的基本原则予以区别对待。

清朝时期,妻妾之间的地位悬殊之大,区别之明显,妻妾成群之家庭生活状态势必会呈现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形。


传统礼法认为“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已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也就是说男女成婚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祭祀宗庙;二是繁衍后嗣。而清代男子的妾室是不允许参与家族祭祀的,甚至连所出子嗣也只能称呼自己为“姨娘”或者“庶母”。封建婚姻制度的两大目的,妾室一项都没沾边,可见清代妻妾之间的巨大差别。

而在《清稗类钞》的记载中,清代纳取妾室,更多是“以备驱使”之用,所谓“置二妾或三妾,一切役务,均委之若辈”。也就是说,清代男性妾室最为常见的两大作用乃系“出身率为侍婢,入室服侍寝事”。而和男性拥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正妻,则和男子一样,乃系家庭的“主子”,自然能够享受妾室一样的服侍待遇。甚至,将妻和妾之间的关系是为主仆关系,也并无言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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