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正当防卫的模糊空间

未知 2020-08-22 08:59
清除正当防卫的模糊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对未来五年的司法解释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其中特别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早在1979年,我国刑法就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修改时特意增加了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从现实来看,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对于认定正当防卫比较谨慎,尤其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有的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有的甚至被认定为故意或过失犯罪,从而影响了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发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从字面看只是一字之差,但对当事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有着天壤之别。2018年8月27日发生的轰动一时的“昆山反杀案”,警方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案件,但该案此前引起的巨大社会反响,暴露出正当防卫认定缺乏具体适用标准的尴尬。这些年正当防卫条款之所以难以起到应有法律实效,与刑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操作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怎么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法官在个案处理中就会陷入两难境地。为避免激化矛盾,多数只好进行“平衡处理”,使得被侵害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公民在面对侵害时总是缩手缩脚,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最终产生了“合法却不合民意”的矛盾结果。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应该有“人的温度”。如果在正当防卫的掌握上从严、防卫过当适用过宽,则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此番发文,明确提出“鼓励正当防卫”,并将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处罚原则等纳入下一步司法解释起草、修改、完善的重点规划之一,堪称司法一大进步。这意味着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是受害人自我保护行为的一种权利救济,也将会成为推动公众与不法侵害斗争的价值导向。期待这样的司法解释早日出台,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正当防卫的模糊空间,进一步彰显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本文节选自《好干部的民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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