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银行违规放贷房地产

未知 2019-08-30 16:31
部分银行违规放贷房地产


记者今日从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通过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部分机构存在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如违规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违规向政府平台发放贷款等问题。

通报指出,今年以来,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主要存在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公司治理不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和处置不良资产、违规开展表外业务、同业业务治理不到位、经营不规范等八大类问题。

其中,在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方面。一是违规为“四证”不齐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有的机构向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置业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支付拆迁补偿款。

二是违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有的机构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严重不足。

三是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提供授信。有的机构向数次被环保部门处罚且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发放贷款。

四是违规向政府平台发放贷款。有的机构向投资公司发放项目贷款,该投资公司实际为政府融资平台。

检查还发现,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股东股权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具体涉及以下五点:一是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合规。有的机构个别发起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主要为信托贷款资金。

二是高管人员长期缺位。有的机构董事长长期缺位,未指定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有的机构监事长长期缺位。

三是“两会一层”履职不规范。有的机构未按规定对高管层及成员开展履职评价,评价结果未按时报告股东大会。

四是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有的机构发放单笔贷款金额超过资本净额1%,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未提交关联控制交易委员会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是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在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一是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够审慎。有的机构将关注类、次级类贷款划分为正常类,将次级类贷款划分为关注类;二是贷款资金被挪用。有的机构向贸易公司发放贷款,实际被借款人之外的企业使用;有的机构向建筑公司发放贷款,信贷资金最终回流至借款人;三是资产处置和转让不规范。有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受让价款大部分来自本行资金。

通报还显示,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的表外、同业、理财业务均出现相关违规现象。

在违规开展表外业务方面,部分机构违规用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有的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部分委托贷款。

二是“内保外贷”主体资格、还款来源尽职审查不到位。有的机构签发跨境融资保函,未严格审查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履行了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程序,也未对境外还款主体的资金来源、履约能力进行持续审查评估,面临履约风险。

三是违规开立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有的机构为企业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不符,贸易背景不真实,且形成垫款。

四是违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的机构超过限额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有的机构化整为零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在同业业务方面,检查发现,部分机构存在治理不到位、经营不规范的现象。一、同业业务资金投向管理不严。有的机构购买他行理财产品,将其中一些资金用于对接本行优先股;二、同业业务穿透式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有的机构部分投资业务,底层资产为该行自有资金委托贷款收益权、信托贷款收益权或贷款债权,未按照准确的风险加权系数计算,违规减少计量风险加权资产;三、同业交易对手名单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有的机构向不在交易对手名单中的同业机构拆出资金;四、无授信额度办理同业投资业务。有的机构在没有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对同业进行非标债权投资。

部分机构违规开展理财业务。一是理财投资投前调查和投后检查严重不尽职。有的机构发放的信托贷款,由于投前调查和投后检查不到位,导致抵押担保的他项权证手续无法办理,担保悬空。

二是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有的机构发行理财产品通过信托公司认购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用于置换对该公司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三是理财产品之间相互调节收益。有的机构操作本行多只理财产品,通过高买低卖实现产品间的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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