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就地正法”发生频繁吗?

未知 2019-09-04 14:04
古代的“就地正法”发生频繁吗?

就地正法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一些罪大恶极之人,不用走其他程序,直接宣判死刑并且在当地立刻执行的行为。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地正法积极的一面在于,使罪大恶极立刻接受了处罚。负面影响则是,这其中如果有冤屈,是没有补救机会的,往往会冤杀好人的。
 
因此一般司法公正的朝代,对于死刑是慎之又慎,至于就地正法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所以衡量古代的司法公正与否,就地正法这种行为频繁不频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接下来宋安之以清代的就地正法现象频繁于否,来说说古代的司法。
 
对于不熟悉历史的朋友来说,对于古代的印象,可能更多如同是武侠世界一般,可以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
 
其实古代并没有大家想象中那般法治如同摆设的,历朝历代对于司法的完善可谓是很用心,到了最后一个大一统王朝清朝之时,司法上不说其他,关于死刑这种事情可谓是很慎重。
 
以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为分界线,太平天国以前,清代就地正法的行为不能说没有,但就整体来说很少。而自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以后,地方上就地正法的情况很是常见,而太平天国被平定以后,关于普遍化就地正法这种现象,虽然中央朝廷有所限制,甚至想使地方的司法状态回到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以前那般,但整体来说效果一般,就地正法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首先大概说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前的清代司法状态。
 
在清代犯人如果被判处死刑,甚至其他徒刑,是要经过很复杂的复核审判制度。像州县一级的地方官,初审判定徒刑以上的重案以后,需要将被告递解也就是押送到上一级的知府或直隶州知州亦或直隶厅的同知或者通判,总之要交给上一级的官员审核。然后上一级审核认可以后,再上报告给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再上报于巡抚和总督。
 
按照清制来看,原则上是徒罪人犯解审到府、军流人犯解审到臬司、斩绞人犯解审到督抚。
 
这一套流程可谓是相当复杂,好处是层层审核之下,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冤案的发生,可以有机会补救。
 
当然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在清代自乾隆后期出现的“宰白鸭”现象,通过花钱买命,找人顶凶的情况可谓是层出不穷,说明复核审判的制度并非真的可以保证司法的公正,但不能因此否定清代这套复杂的复核审判制度的积极一面。
 
到了道光三十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以后,正所谓事急从权,随着延绵十数年的战争,造成了“地方官或办理防堵,或供应兵差,未能专治讼事”。
 
加之因为战事频繁,出行危险几率很高,地方递解犯人自然不安全,所以这时期开始大规模的实行就地正法行为。
 
到了太平天国被平定以后,就地正法行为已经常态化,因此在光绪八年朝廷对于就地正法行为到底是存在还是废除,进行了一场争论。
 
最后通过完善之前光绪五年颁布的《就地正法章程》,进一步加以限制就地正法的刑部章程。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过渡一下,再取消就地正法行为,使帝国的司法状态再度成为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前那般。
 
虽然有些地方大员支持这一行为,但更多的地方督抚通过各种方法借故拖延,还有以之后的历史情况来看,就地正法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抑制。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有两点。
 
一、就地正法可以说是清代司法制度的简化,虽然不利于司法公正,但可以起到避免之前弊端的作用。
 
我们来看看当时复核审判的弊端,按照清制规定,人犯的递解过程,一般需要长解两名,经过沿途州县以后,这些州县还要派出短解两名和营兵两名,充当类似于向导的功能,来协助长解将其顺利递解押送过境。
 
要知道古代的交通落后,人犯沿途的开销成本可不低,更何况每个地方一年恐怕要递解的人犯不会太少的,加起来是一个不小的成本。
 
而这个成本经费,朝廷没有明文规定,地方也没有形成合理的制度。地方官员要么置之不理,叫下面的长解去筹措,然后下面的长解又通过勒索人犯及其家人亦或在各个环节需索陋规,来弥补这个经费。亦或地方官员加派下面的摊捐,反正很少有地方官员自己掏腰包补贴的情况,因此加重了吏治腐败。
 
而且在递解过程还有人犯逃跑的风险,如果人犯逃了,负责该管的官员和长解什么的肯定会受到处罚。
 
如果就地正法的话,则没有这种弊端发生,更没有成本分摊一说,可以说地方的负担会大大减轻,也不至于在这方面吏治腐败。所以地方官员喜欢就地正法,而朝廷也因为这个原因,而对于就地正法这个行为没有赶尽杀绝。
 
二、抛去司法因素,地方与中央朝廷的争权也是一大因素。
 
在古代,中央朝廷与地方的关系其实很敏感,最早通过藩王分封制来看,藩王代表了地方,甚至可以造反,威胁到中央朝廷。
 
因此越到后世,中央朝廷越不喜欢分封藩王于地方,而是喜欢以郡县制来委派官员治理地方,并且会刻意造成各方官员互相牵制的局面。比如清朝的巡抚与总督职责多有交替,双方往往是对立的,很少有勾搭在一起的,而且他们还没有兵权,这样一来,自然使中央朝廷大权在握。
 
但在平定太平天国的过程之中,地方的督抚权力越来越重,而朝廷开始式微,帝国内部形成了内轻外重的局面。
 
在战时,清庭默许地方用就地正法的权力,不只是事急从权,更是想通过这种暴力手段来维护朝廷在地方的秩序,毕竟乱世用重典,当然这也是将司法大权放于地方的行为。
 
太平天国被平定以后,地方督抚权重,自然不舍得将司法大权乖乖上交于中央朝廷,于是自然形成了中央朝廷想取消就地正法,最后却没有取消的局面,更是意味着清庭对于地方的控制已经开始力不从心。
 
正所谓以史为鉴,通过清代后期的就地正法行为盛行来看,制度往往是拥有两面性的,诸如就地正法这种简化性的司法行为,虽然并没有起到司法公正积极的一面,但却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吏治腐败,还是有一定的正面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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