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未知 2019-09-25 09:29


山东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对历史文化遗产普查与预保护作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资源进行普查”,同时,基于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未达到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和街区条件,但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连片的区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区”,予以预先保护。

在加强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在合理利用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同时,条例草案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利用,应当做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条例草案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有未依法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等情况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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