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新规出台

未知 2022-05-16 16:02

天津市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新规出台 

 

天津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功率,近日,天津市住宅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我市存量房屋买卖资金监管实行银行保管形式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

《告诉》显现,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宅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资金监管方法的告诉》(津政办发〔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天津市实行存量房屋买卖资金监管银行保管形式,行将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的全程全额资金监管形式,调整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商业银行作为保管主体的资金保管形式。

《告诉》指出,天津市住宅城乡建设委通过公开招标确认了10家受托开展存量房屋买卖资金监管事务的商业银行,包含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渤海银行天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存量房屋买卖当事人挑选承受保管银行资金保管服务的应当挑选上述银行处理资金保管。买卖双方与保管银行共同签署的保管协议中包含“保管资金孳息约定”。

《告诉》清晰,买卖双方自愿挑选是否承受保管银行的资金保管服务。承受保管服务的,买卖当事人自行挑选保管银行并签定《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资金保管协议》,由保管银行施行存量房屋买卖资金监管。买房人假如需求处理银行借款的,借款资金由借款银行根据保管协议付出至卖房人的收款账户。买卖双方挑选自愿抛弃资金保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抛弃资金保管服务确认书。买卖双方对未纳入保管的买卖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危险和法律责任。

处理银行保管后,假如挑选自有买卖资金进行保管的,保管商业银行会在搬运登记批阅后,也就是产权批阅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假如还对借款资金进行了保管,保管银行会在借款批阅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5月15日前签定《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监管买卖,持续按照原资金监管方法施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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