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省直住所公积金推出应对疫情惠民方针

未知 2022-05-18 09:12

长春省直住所公积金推出应对疫情惠民方针 
 

5月16日,据长春省直住所公积金办理分中心官网音讯,为认真贯彻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精力,积极发挥住所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争取和保护员工切身利益,为企业纾困解难,长春省直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方针规则,推出应对疫情惠民方针,发布《关于调整疫情期间住所公积金相关方针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

《告诉》显示,此次调整的公积金方针触及缴存及提取等事务。具体调整及解读如下:

一、住所公积金缴存事务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所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员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可请求缓缴住所公积金或下降住所公积金缴存份额(最低5%)。期限不超越2022年9月30日。

该项方针到期后,缓缴单位需及时康复正常缴存并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请求分批补缴;下降缴存份额的单位需及时康复正常份额,因下降缴存份额少缴存的无需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刻接连核算,不影响员工正常请求借款和提取。

解读:

考虑缴存单位受到疫情影响缴存困难,允许缓缴住所公积金或下降住所公积金缴存份额(最低5%)。缴存单位可通过网厅或预定窗口处理,并简化申报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份额调整/缓缴请求表》纸质版;

2.员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员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等相关资料。

二、住所公积金提取事务

1.延长提取时限。契合购买、制作、翻建、大修自住住所,付出既有住所加装电梯费用或提早部分归还(结清)购房借款提取条件,因疫情管控超越规则提取时限的,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解读:

原方针规则,员工以购买、制作、翻建、大修自住住所景象请求提取的,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挂号存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初次挂号之日或具有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请求一次性提取;以付出既有住所加装电梯费用景象请求提取的,可在所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挂号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请求一次性提取;以提早部分归还(结清)购房借款景象请求提取的,可在还款(结清)后的12个月内请求提取一次。按本次惠民方针,上述提取景象在疫情管控期间超越规则提取时限的,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例:员工李某2021年4月1日提早结清了购房借款,按原有方针,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能够提取偿贷部分。因2022年3月疫情管控导致无法处理,此种情况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2.放宽租房提取时限。2022年度租房提取不受两次提取距离12个月约束,可提早一次性提取2022年额度。

解读:

原方针规则员工以租房景象提取公积金的,两次提取时刻应距离满12个月。《告诉》施行后,2022年度提取不限时刻要求。

例:员工陈某于2021年11月1日以租房景象处理过2021年度额度提取,依照原有方针2022年11月1日后方可提取2022年额度,按本次惠民方针,2022年度内的任一时刻均可提取。

3.补充还贷提取额度。员工归还购房借款本息景象,因疫情管控导致本次提取与前次提取距离超越12个月的,能够按月将疫情管控期间归还的购房借款本息一并计入本次提取请求额度。

解读:

原方针规则再次提取的,与前次提取时刻距离满12个月缺乏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越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按本次惠民方针,因疫情管控形成员工本次提取与前次提取时刻距离超越12个月,可将疫情管控期间归还的购房借款本息一并计入本次提取请求额度。

三、住所公积金借款事务

1.放宽请求借款缴存时刻要求。员工请求住所公积金借款,接连、足额缴存住所公积金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为6个月(含)以上。

2.撤销2次借款距离约束。借款人家庭结清初次住所公积金个人住所借款后,即可请求第2次借款,撤销距离两年约束。

3.下降借款首付款份额。员工初次请求住所公积金个人住所借款的,最低首付款份额不低于20%;第2次请求的,首付款份额不低于30%。期限不超越2022年12月31日。

4.施行借款利率优惠方针。第2次请求住所公积金个人住所借款,借款利率履行同期初次住所公积金个人住所借款利率。期限不超越2022年12月31日。

5.继续展开组合借款事务。长时刻推行“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借款事务。

解读:

上述方针调整,包含放宽请求借款缴存时刻要求、撤销2次借款距离约束、下降借款首付款份额、施行借款利率优惠方针和继续展开组合借款事务,让更多员工享用住所公积金优惠方针,实现安居希望。

例1:员工张某购买新建商品房,产权面积150平米,初次请求住所公积金个人住所借款,按此次方针调整,在2022年12月31日前,首付款份额为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原为40%)。

例2:员工王某已使用过一次住所公积金个人住所借款且已还清,按此次方针调整,在契合其他条件下,即可请求第2次住所公积金个人住所借款(原需距离2年),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首付款份额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原为50%),借款利率履行同期初次住所公积金个人住所借款利率。

6.展开异地借款事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所公积金的员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所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员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所且契合长春省直住所公积金办理分中心其他借款请求条件的,可在长春省直住所公积金办理分中心请求住所公积金借款。

解读:

异地借款事务的开通,解决了部分在长以外城市工作生活缴存员工的购房需求。

7.施行借款归还支持方针。因疫情原因形成在长春省直住所公积金办理分中心请求的借款不能按期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载报送征信部门。期限不超越2022年9月30日。

解读:

因疫情管控形成出行困难等原因,导致部分借款员工无法按期归还借款。对此类情况,无需借款人请求,长春省直住所公积金办理分中心不作逾期处理,宽限至2022年9月30日。

8.下降存量借款确保金留存份额。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长春省直住所公积金办理分中心留存借款确保金的,按未变现(未处理典当手续)借款额1%留存。对确保项目没有逾期借款(接连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开发企业。

解读:

长春省直住所公积金办理分中心已于2020年1月起停止收取住所公积金借款确保金,新的合作项目不再收取,此次继续推出下降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确保金留存份额优惠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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