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发布住宅租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

未知 2022-08-09 10:07

武汉发布住宅租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武汉市住宅保证和房子管理局起草了《武汉市住宅租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实施细则》清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受托经营、转租方法从事住宅租借经营事务的住宅租借企业,其住宅租借资金应按照规则归入监管。在租金、押金的监管方法方面,《实施细则》规则住宅租借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越3个月(不含3个月)及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越一个月(不含1个月)对应合同的全部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租借商场监管,标准住宅租借企业经营行为,保证住宅租借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住宅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展开变革委 公安部 商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理标准住宅租借商场秩序的定见》(建房规〔2019〕10号)、《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分关于加强轻财物住宅租借企业监管的定见》(建房规〔2021〕2号),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分《关于整理标准住宅租借商场秩序的告诉》(鄂建文〔2021〕25号),《市房管局等八部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租借商场管理工作的告诉》(武房规〔2021〕8号)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武汉市住宅租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一、起草依据

(一)《住宅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展开变革委 公安部 商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理标准住宅租借商场秩序的定见》(建房规〔2019〕10号)

(二)《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分关于加强轻财物住宅租借企业监管的定见》(建房规〔2021〕2号)

(三)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分《关于整理标准住宅租借商场秩序的告诉》(鄂建文〔2021〕25号)

(四)《市房管局等八部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租借商场管理工作的告诉》(武房规〔2021〕8号)

二、起草过程

2022年2月15日,我局将研究起草的《实施细则》向各区房管部分、武汉房地产生意行业协会及自如、冠寓等租借企业寻求定见,结合搜集的定见进行开始修正完善。2022年3月7日,我局正式去函市金融局、人行武汉营管部寻求定见,收到各部分的修正定见后,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正完善。2022年5月9日,我局招集建设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再次寻求定见。2022年5月10日—20日,将《实施细则》在官网上进行了公示,寻求社会公众定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定见。

三、主要内容阐明

(一)监管对象和规模

《实施细则》依据《市房管局等八部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租借商场管理工作的告诉》(武房规〔2021〕8号)制定,清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受托经营、转租方法从事住宅租借经营事务的住宅租借企业,其住宅租借资金应按照规则归入监管。要求住宅租借企业应在在汉银行中开立全市仅有的住宅租借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定《监管协议》。

(二)租金、押金的监管方法

《实施细则》规则住宅租借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越3个月(不含3个月)及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越一个月(不含1个月)对应合同的全部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至住宅租借企业的一般结算账户。

(三)清晰银行、企业责任

《实施细则》要求住宅租借企业应当奉告承租人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则。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展开服务,为协议签定供给便当,并及时监管资金释放状况经过租借渠道告诉当事人。区房管部分对住宅租借企业的监管账户资金状况进行监督。

(四)清晰《实施细则》实施的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有关管理部分出台新的规则,按照新规则执行。

市住宅保证和房子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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